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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

网媒频传IPO与并购消息 两家新三板公司急澄清

vcrb vcrb 发表于2018-05-10 16:59:07 浏览3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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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少数新三板挂牌公司遭遇了“聚光灯下”的烦恼,部分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媒体,在对报道内容未进行详细审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相关挂牌公司即将申请IPO,或可能发生并购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报道,引得这些挂牌公司不得不发布澄清公告。这或许既是信息披露合规的需要,也是防止投资者受到不法分子的诈骗伎俩侵害的关键。

2018年5月2日,新三板挂牌公司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申昱环保,证券代码:430527.OC)和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蓝源传媒,证券代码:833573.OC)在同一天内各自披露了一份澄清公告,而两份公告的主旨相似,都是因为部分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媒体,分别报道了上述两公司或有申请IPO及并购等重大事项,而经两家挂牌公司调查核实之后,其报道有不实之处,特此公告辟谣。

网媒报道虽不靠谱,申昱环保想上市或是事实

据申昱环保的澄清公告披露,部分网络媒体报道了与公司有关的“转板计划及IPO申报时间等信息”,以及“公司授意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股票交易推介和销售活动”等传闻。公司通过内部排查,对网上的传闻进行了认真的核实,最终对于传闻中的不实内容作出如下说明:“本公司转板计划及IPO申报时间等信息,系信息发布者个人行为;本公司不存在并购情形,未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任何以公司‘转板上市’为由对公司股票进行宣传、推介、销售。公司也未确定具体的IPO申报时点等情形”。

申昱环保通过公告澄清了与申请IPO相关的事项。这份公告的“含金量”如何?我们不妨以IPO审核的部分条件作为标尺,衡量一下公司是否够格申请IPO,从而确认,所谓的“转板计划”和“IPO申报时间”到底靠不靠谱。

一方面,从申请IPO的财务指标上来看:从2015年到2017年的最近三年内,申昱环保的净利润分别为-150.08万元、-1,825.13万元和954.38万元,而扣非净利润分别为-210.28万元、-1,818.42万元和824.49万元,既不满足申请主板市场IPO的“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也不能跨过申请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盈利能力持续增长”的门槛。在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为亏损的经营业绩水平下,妄谈“转板计划”和“IPO申报时间”,确实不过是镜花水月而已。

另一方面,从主营业务的稳定性来看:2017年12月14日,申昱环保披露了主营业务变更公告。在变更之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研发、制造、销售压力容器封头、卷板;机械加工件。”变更之后,主营业务为“环保水处理技术、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技术咨询;环保水处理试验服务;环保水处理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租赁。”由于该主营业务变更事项的存在,公司申请IPO的时限至少要延后至2021年,届时经营业绩与合法合规诸方面能否满足申请IPO的条件还不确定,所以现在就给出“转板计划”和“IPO申报时间”的网媒,也实在太过先知先觉了。

可是,部分网媒的报道是否完全是子虚乌有呢?倒也不是。在上述变更主营业务之后不久的2017年12月18日,申昱环保发布了《关于签署定增、并购重组及IPO财务顾问框架协议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聘请联讯证券担当公司上述三大资本运作事项的财务顾问,并已经签署相关协议的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的志存高远,或由此可见一斑。

蓝源传媒被疑并购,或也并非完全空穴来风

与申昱环保同病相怜的,还有同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蓝源传媒。与申昱环保遭遇的谣传不同,蓝源传媒遭遇的“绯闻”,更多的与公司即将参与某项并购有关。据蓝源传媒的澄清公告披露,部分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媒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通过第三方公司转让公司股票,签订股份转让相关协议;”,以及“公司已与某境外公司就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等传闻进行了报道。经公司对相关报道进行核实和调查,确认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据公司实控人余富康回函确认,其并未通过违反相关法规的渠道和途径转让公司股票,也并未签订网媒报道中提到的公司股票转让协议。而公司也作出相应的声明,“尚未与某境外公司签订收购公司相关协议。”

对蓝源传媒进行不实报道的当事人,传谣水平显然更胜一筹。与拥有明确上市门槛的拟上市公司身份相比,并购对象公司的要求就模糊得多,甚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并购亏损企业都是可能的。更何况蓝源传媒在从2015年到2017年的最近三年中,其净利润分别为2,242.51万元、752.40万元和627.26万元,是一家持续盈利的企业,成为并购对象本不足为奇。此外,从2017年9月8日起,公司就因筹划重大事项而持续停牌至今,流出并购的传言,也实属正常。

及时澄清有必要,一则合规,再则防范不法行为

作为在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无论是申昱环保,还是蓝源传媒,都肩负着信披合规的责任,当网上谣言四起时,及时公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是其应尽的义务。这两家公司通过澄清公告,对于上述申请IPO事项和并购事项的谣传进行辟谣,或是为了符合监管层信披合规的要求。

而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上述不实报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股权转让广告的方式;或者不法分子冒用上述两家公司某某股东名义,以即将申请IPO,或者以参与并购重组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参资入股,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则落入陷阱的投资者难免遭受惨重的损失。上述两公司的澄清公告,或也间接保护了有参与意向,但还尚未进入圈套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