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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 创业板

拟创业板上市,指南针申请终止挂牌新三板

vcrb vcrb 发表于2019-09-09 09:23:38 浏览2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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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资本邦讯,指南针(430011.OC)发布关于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显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于2019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118次会议审核通过,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时间为准。

指南针表示,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终止挂牌申请。为妥善处理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和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为准。

同时,指南针还发布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保护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过程中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投同意票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投同意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回购其股份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

满足前述全部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其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则上为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时的成本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及方式以双方协商为准。

(三)回购有效期限

回购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异议股东应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将异议股东盖章/签字的书面回购申报文件通过快递寄送(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或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直接送至公司,并同时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若异议股东在上述回购有效期限内未向公司书面提出股份回购要求,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回购有效期满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不再承担上述股份回购义务。

(四)争议调解机制

若因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头图来源:123R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