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9月5日召开的2019年第118次会议审核结果,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审核通过。
贝斯美称,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决议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公司申请终止挂牌相关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已就该事项达成初步一致,并将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为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和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投同意票的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收购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格,具体价格及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异议股东申报股份回购的期限为自公司本次终止挂牌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异议股东需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股份回购申请,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申请的异议股东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公司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挂牌相关事项后一个月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时间为准。
同时,贝斯美还发布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保护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过程中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投同意票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寄送书面申请材料,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权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回购价格
如有异议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积极与异议股东进行协商,必要时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格,具体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回购有效期限
异议股东申报股份转让期限为自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回购申请材料包含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股份数量、异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公司收到异议股东申请材料后进行回购流程准备。上述期限内(决议公告后10个转让日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四)争议调解机制
凡因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